公司股東在計劃終止公司時,大都不清楚有關的終止手續,在不知情下違反相關法例,更甚因此而被逮捕或對以後的出入境造成影響。
辦理清盤是解散有限公司的途徑之一。
香港有限公司清盤可分為股東自願清盤、債權人自願清盤及由法庭強制清盤。
1. 股東自願清盤
進行股東自願清盤,必須符合以下條件:
2. 債權人自願清盤
進行債權人自願清盤,必須符合以下條件:
3. 由法庭強制清盤
無論是強制性清盤或自動性清盤,本公司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均可提供全面的協助。
撤銷註冊是解散有限公司的方法之一。假若一間公司並無負債,及於成立後從未開展業務或已停止業務運作超過三個月,均可申請撤銷註冊。
根據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291條規定,向公司註冊處申請註銷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:
本公司的服務涵蓋公司清盤/註銷的所有程序(Deregistration, Striking Off and Winding Up)
,且積累了豐富的專案經驗,透過專業服務,協助企業順利結業。
撤銷註冊香港有限公司的程序:
1. 客戶填寫申請表格後,連同公司之商業登記証、公司註冊証及最近期之週年申報表副本,交回我們
2. 我們將派專人與客戶聯絡,核實所需資料是否齊備。
3. 客戶將定金以現金或轉帳方式存至本公司戶口。
4. 我們將於1個工作天內備妥所需文件。
5. 客戶可親到本公司簽署有關文件或選擇將文件送到指定地址,由客戶自行安排簽署後連同餘款以支票或現金,交回我們。
6. 我們向香港稅務局遞交有關文件及費用,以供審批。
7. 我們領取“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” 後,將向公司註冊處遞交有關文件及費用,以供審批。
8. 公司註冊處約需4-5個月進行審批及發出批准撤銷註冊通知書。
本公司將跟進所有程序,草擬撤銷註冊文件及會議記錄,直至公司撤銷註冊為止,保證服務優質可靠。
答:三者的結果都是把公司解散。清盤過程包括結算公司帳目及變賣公司資產,以便把淨資產分配予公司成員和將公司解散。有關程序載於《公司條例》第V部。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兼且符合有關法例規定的私人公司(參閱問1),可根據《公司條例》第291AA條藉撤銷註冊這項簡易法律程序將公司解散。以解散不營運的私人公司來說,撤銷註冊是比較簡單、廉宜和快捷的程序。申請人可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指明表格(表格DR1),申請將公司的註冊撤銷。至於剔除註冊,現行法例並無訂明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剔除註冊的條文。剔除註冊是法例授予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權力,處長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是不營運公司,可以把公司的名稱自登記冊上剔除。當公司的名稱自公司登記冊上剔除,公司便告解散。